快訊
2020
12-30
2021年3月1日起,環評監測造假最高可判10年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備受環保人關注的——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入刑”,首次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中介機構環評及環境監測造假入刑正式被確立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docx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