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
“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監測及評價方案
(試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標簽: 9+X 評價方式 監測指標
一、監測范圍
按照《“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斷面設置方案》(環辦監測〔2020〕3號),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
二、監測指標
監測指標為“9+X”,其中:
“9”為基本指標: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湖庫增測葉綠素a、透明度等指標)。
“X”為特征指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9項基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III類標準限值的指標;若斷面考核目標為Ⅰ或Ⅱ類,則為超過Ⅰ或Ⅱ類標準限值的指標。特征指標結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動態調整。
三、監測頻次
9項基本指標:建有水質自動監測站的斷面,開展實時、自動監測;未建水質自動監測站的斷面,按照采測分離方式開展人工監測(湖庫增測葉綠素a、透明度等指標),監測頻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X”特征指標:按照采測分離方式開展人工監測,監測頻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每年組織對所有國控斷面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全指標監測,監測頻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于掌握和篩選國控斷面特征指標,對全國地表水監測結果進行校驗和總體評價。
四、評價方式
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環辦〔2011〕22號)、《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開展水質評價,評價指標為“5+X”,即: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等5項基本指標及該斷面的“X”特征指標。
水溫、電導率、濁度因無相應標準限值,不參與水質評價,但作為參考指標用于判斷水質是否受泥沙、鹽度及對溶解氧影響情況等開展監測;總氮參與湖庫營養狀態評價。
五、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國家地表水采測分離監測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采測分離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249號)要求,開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水質自動監測按《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等要求,開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