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用處,簡言之,就是通過將初步調查的結果與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作對比,以判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篩選值”是判定是否啟動場地環境風險評價的啟動值。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列舉了45項基本污染物檢測項目的篩選值,以及40項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在這一標準出臺之前,全國并沒有統一的土壤污染物篩選值,個別地區如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地區的場地土壤環境健康風險篩選值,但隨著國家標準的出臺,有些地方自行停止執行地方標準。對于沒有停止執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如果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則繼續執行地方標準。
通過初步調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代表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無須開展后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意味著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即可能超過可接受水平),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初步調查無法確定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應當補充調查,作進一步判別。
對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沒有列入的污染物項目,有必要進行檢測的,可以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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