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 環保部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1984年5月11日,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頒布實施,1996年和2008年分別進行了兩次重大修訂。
自2008以來,我國延續經濟高速增長態勢,成為全球范圍內的一大增長極。但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又以水污染最為嚴重,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遏制。
盡管2008年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補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20多年的漏洞短板,譬如地方責任的判斷、違法行為的懲處、企業行為的規范等,但已經不再符合我國的生態環境治理先現狀要求,以至于出現“多龍治水”部門職責交叉問題突出、政出多門數據不一、企業偽造和篡改監測數據等行為。
2015年,全國人大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五年立法計劃。2016年3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初稿通過,4月征求工信部、財政部、發改委等31個國務院部分及各省市環保廳意見。
經過8年醞釀,2016年6月12日,國家環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標志著自2008年開始實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開啟修訂之路。
根據征求意見稿全文我們可以看到,水污染治理環境執法出現大幅度收嚴的態勢,最直觀的是,“法律部分”從當初的22條增至31條。根據環保部的解釋,此次修訂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透露,“征求意見稿對于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一些行為之前可能被認為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但這次卻被列入重罰的行列,實際上已經在向國際接軌。”
“著眼長遠,立足當前”是此次修訂意見稿的最大特點。據業內分析,此次修訂草案的亮點主要體現在幾大方面:
①繼承性。繼承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有效部分,同時繼承新環保法及“水十條”的優秀部分。
②透明性。修訂稿高度強調企業排污及重點監測及突發事件的信息公開及公眾參程度。
③延伸性。修訂稿新增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將水治理范圍大大拓展。
④監督性。對特性廢液、放射性廢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提出明確防控要求,收緊工業排污企業監管。
⑤前瞻性。修訂草案強調“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多項預防性規。
“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中將3種違法行為的拒不改正納入按日計罰范圍,同時將處罰上限達到百萬的法律條款從當初的1條提升至現在的9條。
可以說,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意見稿重罰、重預防、重責任、重標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違法成本低、責任主體不明確、監測數據造假等長期存在的問題,著實令人期待。
據環保部消息,《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6月12日開始公開征集意見,2016年6月30日以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