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中“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的要求,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先后出臺了《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以下簡稱71號文件)和《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應當積極推動當地發展改革委(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試點工作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試點范圍、收費標準、差別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時間、核算方法、征收權限等內容。
二、各省級環境監察機構要組織指導行政區內市、縣環境監察機構做好試點的實施工作。
(一)通過工商、工信、統計、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的數據和資料,掌握試點范圍內的企業數量。
(二)采取多種形式對行政區內環境監察機構和試點企業進行宣傳培訓,講解國家和地方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政策規定,介紹試點行業的生產工藝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特點。
(三)檢查指導行政區內的試點工作,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幫助下級環境監察機構解決、反映試點工作中的問題。
三、石油化工企業要按71號文件附件2規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計)和計算辦法,包裝印刷企業要按71號文件附件3規定的計算辦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環境監察機構報送本通知所附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信息申報表,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和相關信息,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四、地方環境監察機構要對試點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業申報的各污染源項中涉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設備動靜密封點、生產裝置、儲罐、裝卸站臺、燃燒設備、工藝有組織廢氣排放源、火炬、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等數量,必須與核算期內其生產在用的數量相等;各污染源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污染當量數之和與總排放量及總污染當量數相等。
(二)包裝印刷企業申報的有機類原料投用、稀釋劑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去除與回收等信息,應與其申報的同期購買原輔料和有機溶劑的發票或使用領料憑證、原輔料供貨商提供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說明、危險廢物處理單據等材料,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裝置處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環境監察機構審核發現缺漏項等申報信息不完整的,要責令試點企業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五、我部已組織開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征收管理系統,采用云計算方式部署在環境保護部云平臺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企業申報、地方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時使用。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工作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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